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投资咨询业务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工作经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在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的前提下,科学有效评估,对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 对投资者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公司的软件产品目前仅针对普通的个人投资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b.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c.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a.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b.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七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1.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只针对个人投资者制定了《客户信息及风险测评问卷》(以下简称《风险问卷》)(附件一)。
2.通过综合评估投资者“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工作经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情况,将客户划分为积极型、稳健型、保守型三类。
3.在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公司应当通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初次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二)告知客户,客户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对于重点客户,公司应主动跟踪客户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并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4.公司重新评估、调整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评估结果告知函》(附件三)交客户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5.客户风险后续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
客户办理新业务时,公司应主动提醒客户重新填写《风险问卷》。

第九条 适当性管理
1.公司应指导客户充分了解各项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特征、风险特性、营销卖点及适销人群。
2.公司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向客户推荐或销售适当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投资期限和品种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
   b.风险等级符合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c.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投资的风险。
3.公司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投资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客户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4.客户要求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服务的,公司应当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5.客户经风险提示后仍坚持购买产品的,公司应当要求客户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由客户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章 留痕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
1.投资者信息和资料;
2.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级资料;
3.投资者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料;
4.向投资者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
5.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五章 内控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多层级的监督控制体系,销售人员对自身执行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行为负责,风控合规人员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私募基金的风险特性、适销对象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落实专人定期检查营销、服务人员在客户信息完善、产品销售、业务推荐等过程中的适当性落实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风控合规人员对公司销售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可对违反公司适当性制度的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六条 公司销售人员应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客户投诉,保存投诉情况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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